题目内容: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后因经营不善,企业负债累累,债权人向企业索要债款,企业周转资金不灵,无力还款,为使得企业支撑下去,普通合伙人甲自己负担了全部债务,有限合伙人乙等三人非常感激,但是,甲要求向三人追偿时,三人均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自己在企业中的份额抵偿。于是修改协议,乙等三人保留合伙人名义,但是全帮份额归甲,由甲自己管理企业,利润和亏损也全部归甲。乙等三人的做法是否合法?( )。
A.合法。因为合伙人达成一致协议 B.合法。因为甲作为其他三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乙等以企业份额偿还
C.不合法。因为实质上已经不符合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特点
D.不合法。因为不能规定利润和亏损全部归于一人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