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位于县城的某国有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3 月利用厂区空地建造写字楼,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财政票据列明补交土地出让金 4000 万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登记税费 160 万元;
(2)写字楼开发成本 3000 万元,其中装修费用 500 万元;
(3)写字楼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 300 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4)写字楼于 2017 年 4 月底竣工验收。6 月将总建筑面积的 1/2 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不含税收入6500 万元;将另外 1/2 的建筑面积出租,当年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 15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同时允许地方教育附加在税金及附加中扣除。该企业写字楼项目立项和开始动工于“营改增”之前,故选择简易征收方法计算销售房产和租赁房产的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万元。
A.811.81
B.815.31
C.826.26
D.832.27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