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下面资料,回答题 案例: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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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面资料,回答题
案例: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后的庭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1)~(6)题。(2011年卷三95~100题)
[题干分析]第1段第1句话交代了离婚诉讼这一背景,考生需要注意离婚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涉及若干特殊规定。7月13日送达起诉状副本,在提交答辩状期问,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据此升湖区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升湖区法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正确,但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可见其移送管辖的做第2段,离婚诉讼应当先行调解,法院依法调解。第3、4、5段内容为当事人陈述,第六段第1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可见第3、4、5段内容中对事实的认可属于调解中的妥协和让步,涉及对事实的认可,不得视为自认。但随后庭审中,张成功对之前承认的多数事实予以再次认可,可见其再次认可的事实可以视为自认(但是请注意,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仍然不能适用自认的规定),但其否认有第三者,可见有第三者这一事实不能适用自认的规定。黎明丽申请第三者陈佳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而陈佳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显然。不能追加其为无独三。第6段,法院作出判决.“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根据上述分析,该事实仅仅是在调解中妥协让步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且在其后的庭审中被告并未予以认可,不得适用自认规定。法院做法不妥。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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