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田某向常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田某以自己拥有的宇通公司的价值150万元的股份出质给常某作为担保。田某和常某于2009年5月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于5月8日进行了质押登记。田某又请赵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约定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常某对田某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质权何时生效?
(2)赵某应对多少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2010年,田某和常某在没有告知赵某的情况下,约定将其中3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白某,则赵某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4)还款期限已到,田某没有按期还款,常某起诉赵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5)若常某表示放弃对田某的股票的质权,则是否可以要求赵某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