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总部设在广州的澳华公司和香港辰星公司共同出资在台湾设立辰华公司,合同约定争议由香港法院受理,适用台湾法律。合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共同诉至香港法院。香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澳华公司违约,需要支付违约赔偿金若干。关于本案,根据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的相关安排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香港法院委托内地某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司法文书,应当按照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支付送达费用 B.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在内地和香港都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
C.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住所地在广州、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可执行财产在珠海,有权同时向广州、深圳和珠海中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
D.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案件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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