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5年12月9日,某县国有制药厂将其机器设备等财产向本县某保险公司(非国有公司)投保。2006年1月9日,县制药厂的一台主电机烧坏,该厂厂长某甲指派该厂法律部的张某、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张某、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某乙表示将给予好处费。之后,张某通过熟人将电机送往外地个体户某丙处修理,花费1万元。某丙给张某5000元的手续费,希望以后继续给其介绍业务,并应张、王二人的要求修理费票面价格多开2万元,开为3万元。回到某县,张、王二人以县制药厂的名义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乙就按虚开的修理费3万进行支付。事后,某乙想起张、王二人曾许诺给其“好处费”便向张、王二人索要5000元。张、王二人将余款1.5万元私分。问题:
(1)本案中,县制药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本案中,张某收受5000元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
(3)某乙、某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讲一讲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