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通信业务。2023年3月20日夜,有多个投资圈社交网络聊天群谈及甲公司2022年的业绩情况,数个有影响力的公众号也在当晚推送相关群聊截图,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舆论关注。次日,甲公司股票交易量明显增加,交易价格明显上涨。2023年4月25日,甲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声称,其网络通信业务在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42亿元,利润总额为4亿元,该业务还将在最近几年为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2023年5月8日,甲公司某财务人员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该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情形。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5日发布公告,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2023年6月15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其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当日,甲公司股价继续维持低位,并无明显变化。投资者周某于2023年4月27日、4月28日、5月7日多次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于6月13日、6月14日、6月15日(均在基准日之前)陆续卖出。随后,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并认为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2023年6月20日,真灼资本针对甲公司目前的状况,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甲公司股份合计2000万股,持股比例从原来的6.30%减至4.80%。期间,真灼资本并未通知甲公司,也未对外披露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随后对其出具了警示函。真灼资本辩称,此次减持后持甲公司股份已不足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间,甲公司董事李某的妻子张某利用其朋友账户多次买入并卖出甲公司股票,获利150万元。甲公司董事会知晓上述情况后,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两个月后,已连续 27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股东谢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分别为哪一天?并分别说明理由。
(2)周某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应否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并说明理由。
(3)周某关于“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真灼资本关于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短线交易?并说明理由。
(6)谢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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