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二) 张某(技术员)与其妻王某(工人)二人共同在某化工厂工作,并于1997年与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9年3月,张某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厂方根据有关厂规第十条“凡本厂职工,男职工调走时,妻子必须一同调走的规定”,要求张某将王某一同调离化工厂。由于张某不能立即为王某找到接收单位,于是向厂方提出了暂缓请求,并与厂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王某必须调离化工厂,否则,厂方有权解除王某劳动合同”。此协议签订后,张某立即办理了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3个月后,王某因未找到接收单位,未能调离化工厂。化工厂根据厂规和张某与厂方签订的协议,做出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停发其工资。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问题:
(2000,83)化工厂的第十条厂规违背劳动法( )规定。(有改动) A.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
B.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C.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D.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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