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王某2011年1月1日与地处某镇的农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5年,承包费5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农机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王某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王某的经营成果如下:(1)取得销售农机的收入271.20万元(含税)。
(2)取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
(3)购进石油液化气1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5.6万元。购买包装箱,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0万元。
(4)经营成本费用126万元(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广告费30万元,业务宣传费12万元。
(5)年雇佣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65万元;王某每月另领取工资0.80万元。支出的职工福利费10万元、工会经费1.88万元、教育经费3.73万元。
(6)王某将从拍卖机构获得的打包债权予以处置,其中处置了A企业的债权,收款8万元(购入打包债权的成本为10万元,该批债权面值15万元,其中A企业欠9万元,B企业欠6万元)。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题:
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赊的税金及附加;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