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陈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1998-2007年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受用人单位委派
带薪脱产学习1年。2002年原用人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同年7月陈某被安排到合资公司工作
并与合资公司签订聘任协议。集团公司未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
积金。2003年2月,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陈某为公司服务10年,如提前解约需支付约定
的赔偿金。2003年、2005年,合资公司先后两次出资派陈某出境学习考察。2005年11月,陈某离开合
资公司到一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谋职。2006年3月,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均以陈某违
反服务期约定,提出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等的主张。(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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