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中、日两家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13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权作价25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企业法人代表;合营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可以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来筹集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最后,鉴于合营企业是长期项目,因而不予规定合营期限。问: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有什么法律问题?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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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