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市一国有公司的经理,张某是该企业的副经理。2005年,该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王某、张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到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李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王某与张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是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王某与张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形式分配给个人。当李某发现了该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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