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9年10月29日,甲省某棉纺总厂的负责人碰到一件未曾预料的事,其下属单位购买一辆乙省生 产的乙款轿车,竟要付出几乎两辆轿车的价钱:除要上交中央早已明文取消的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 金等费用外,又无端冒出7万元的“特困企业解困资金,,。各种费用加起来,一辆零售为17.2万元的某款 轿车竟要花去32. 65万元。无独有偶。甲省某市居民高天向当地新闻媒体投诉:他在办理购买一辆乙款轿车的手续时,市控制 社会团体购买办公室“拿不出任何文件”,却要多收7万元。高天说:“这是‘乱收费,,违背了中央有关扩 大内需拉动消费的政策。”
该市社控办主任并不否认他们收取了 7万元的“特困企业解困资金”。他说:“我们的确收了这笔费 用,主要用于企业解困。目前该市棉纺总厂的钱已经到账。”当人们提出要看一看这项收费的依据时,主 任强调说:“这是机密,上面只有口头传达,没发文件。”
然而,11月3日,在甲省当地公开出版的一份报纸上,一则小而又小的消息“泄露” 了这一“机密”。 这则消息的标题是:《市政府出台政策特保甲款轿车》。消息全文如下:“全市凡财政拨款单位新增或更新 轿车,应由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用车标准选购甲省生产的甲款轿车。副局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含副局级)需新增或更新轿车,必须购买甲款轿车。市社控办、公安交管、工商等部门按以上要求办理 相关手续,车辆定编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定编。所有单位购车均要先定编后购车,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将凭社控定编单验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市交管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上牌照。”
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第48条的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用行政和经 济手段干预个人购买和使用正当来源的汽车。”国家财政部也曾三令五申:“严禁各地以各种名义收取与 购买车辆无关的其他附加费,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外,中央各部门自行发 文或要求地方立项收费的,一律不得作为收费立项的依据,已经立项的要求立即纠正。” 那么,甲省和该市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明知故犯呢?
“省里出此下策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甲省汽车行业办综合协调处处长显得很无奈。据他介绍,乙省 2008年年底出台了 一项规定:凡外地汽车入本省要交8万元的上牌照费。为此,甲省方面多次派人与乙 省有关部门交涉,均无功而返,对方甚至还去下了 “你们可以照着做”的话。
资料显示,2009年上半年,乙省的“土政策,,使甲省生产的甲款轿车在乙省只销售了 24辆,而乙省生 产的乙款轿车在甲省的同期销量却达到6400多辆。鉴于这一背景,将汽车作为支柱产业的甲省自2009 年10月1日起,专门针对乙省生产的乙款轿车也出台了一项“土政策,’。甲省汽车行业办综合协调处处 长说:“我们是学乙省的做法,他们收8万元,我们收7万元;我们少收1万元已经是手下留情了。”
对此,乙省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另有解释:“乙省对私人购车原来实行的是牌照竞拍政 策,买一辆私车牌照最高要20万元左右,现在对私车征收8万元上牌照费(乙款轿车为2万元),应该说 乙省的私人购车环境够宽松了。在集团购车方面,乙省对所有车型均征收8万元的牌照费(乙款轿车每 年有1万辆的额度,额度内牌照费为2万元)。”甲省的“土政策”出台后,乙款轿车在甲省两个月来的销售状况低迷,省内各地区的乙款轿车经销单 位均叫苦不迭。但令甲省有关部门始料不及的是:针对乙款轿车的“土政策”出台后,甲省范围内乙款轿 车几乎卖不动的同时,本省产的甲款轿车销量并没增加多少,而让第三方丙省生产的丙款轿车拣了个“便 宜”,销量直线上升。
根据我国行政立法的有关规定,甲乙两省地方政府出台的限购外地轿车的规定和“土政策”,属 于( )。
A.有效的地方法规 B.有效的地方规章
C.无效的地方法规 D.无效的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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