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系上海市金山区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06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高超商贸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1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某律师事务所和某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亚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
(2)对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在上海第三建筑公司中的投资款及收益为200万元。
(3)上海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5年2月租赁给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4)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能否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2)上海高超商贸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
(3)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的时间是否正确?
(4)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时间是否正确?
(5)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担任管理人?
(6)管理人能否决定解除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亚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
(7)什么是债务人财产?上述第(2)点中所列的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8)上海第三建筑公司能否向管理人要求取回手脚架?
(9)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能否列入共益债务?共益债务还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