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轮胎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汽车、摩托车轮胎,又生产农用收割机专用轮胎,12月发生下列业务:(1)外购一批生产材料,不含增值税金额80万元,将其送到乙轮胎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成汽车和摩托车内胎,提货时向乙轮胎厂支付含增值税款项29.25万元(含加工费23.4万元和辅助材料费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当月按照合同约定向A汽车厂预收20000套汽车轮胎款81.9万元(含税)。月末发货
90%,其余在下月初发货。
(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给B贸易公司摩托车轮胎30000套,合同约定含税总价122.85万元,当月末应结款60%,但是B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期结款。
(4)当月销售农用收割机专用轮胎,取得不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
(5)当月领用从乙轮胎厂加工收回的内胎的70%,用于连续加工带有甲厂标识的汽车和摩托车轮胎;将从乙轮胎厂加工收回的内胎的10%用于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4.04万元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要求计算:
(1)第(1)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第(2)、(3)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
(3)第(4)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4)甲轮胎厂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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