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5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017年3月,乙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告知甲公司在其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之事。2016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2016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乙公司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合同未经登记,甲公司是否取得地役权?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后,如果丁不同意,甲公司的地役权是否还保留?请分别说明理由。
(3)如果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4)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请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5)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请说明理由。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如果甲公司有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