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销售产品为公司的主营业务,2010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2月5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100000件,单价1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是50000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2)3月1日收到本年2月5日销售商品的全部货款。
(3)5月20日向B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1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80000元,增值税为13600元。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x/30。每件商品成本为60元。
(4)6月5日收到B公司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不用考虑增值税)
(5)期末,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为1000000元,甲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假定期初坏账准备的余额为0。
(6)支付业务招待费200000元。
(7)计提并支付专设销售机构人员薪酬50000元。
(8)支付印花税100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事项。
要求:
(1)根据上述(1)~(8)业务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0年发生的期间费用总额。(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