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题。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将含废水排人一条河流,该河位于B县的内陆湖。B县某村民甲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现象。2002年上半年,当地干旱无雨湖水位下降面出现死鱼。环保部门监测发现受酸水腐蚀系鱼死亡的原因。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甲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甲要求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甲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交了相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废水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甲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甲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的行为( )。 A.必要,因为甲应当证明被告实施了排污行为
B.必要,因勾甲应当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进入了原养鱼水体
C.必要,因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D.不必要,因为应当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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