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1998年1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至1999年9月30日尚未收到上述货款,A公司对此项债权已计提5万元坏账准备。1999年9月30日,B公司鉴于财务困难,提出以其生产的产品一批和设备一台抵偿上述债务。经双方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的上述偿债方案。用于抵偿债务的产品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如下:(1)B公司为该批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万元。(2)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账面原价为434万元,至1999年9月30日的累计折旧为200万元。B公司清理设备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万元(假定B公司用该设备抵偿上述债务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及其他流转税费)。A公司已于1999年10月收到B公司用于偿还债务的上述产品和设备。A公司收到的上述产品作为存货处理,收到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处理。A公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确定所收到存货的价值。B公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确认收入。要求: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