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9年9月25日。某市地震局要建设一栋地震监测预报大楼,大楼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连体附属三层停车楼一座,总造价2100万元。工程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由于地震监测大楼在设计上要求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并经建设单位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经过公开招标,有A和B参加了投标,两个投标单位在施工资质、施工力量、施工工艺和水平以及社会信誉上都相差不大,地震局的领导以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对究竟选择哪一家作为中标单位也是存在分歧。正在局领导犹豫不决之时,有单位C参入其中,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地震局某主要领导的亲戚,但是其施工资质却是三级,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局常委会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地震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问题:
(1)在上述招标过程中,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
(2)开标会上能否列入"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程序?为什么?
(3)为会么金盾建筑公司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
(4)为什么三星建筑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