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1年4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11年10月31日付款。2011年5月15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115万元;在应收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分析认为,与应收债权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分析如何处理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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