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 8 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仪器设备一台,国外买价 64000 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 4200 元.保险费3800 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 1600 元.税额 160 元。 (2)外购食用酒精 100 吨,每吨不含税价 8000 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800000元.税额 128000 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 50000 元.税额 5000 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 30000 元.税额 1800 元。 (3)销售粮食白酒 60 吨给某专卖店,每吨销售价格 26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 4160 元,共计应收含税销售额 1809600 元。由于专卖店提前支付价款,企业给予专卖店 3%的销售折扣,实际收款 1755312 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 120000 元.税额 12000 元。 (4)销售与业务(3)同品牌粮食白酒 50 吨给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每吨售价 20000 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共计 1000000 元.税额 160000 元。 (5)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薯类白酒 25 吨,每吨售价 33462 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共计取得含税销售额 836550 元。 (6)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酒精被盗 2.5 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其他相关资料:关税税率 12%,白酒消费税税率 20%加 0.5 元/500 克,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该白酒生产企业自行计算 8 月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如下: A.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64000+4200+3800+1600)×(1+12%)×16%=13189.12 (元) 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28000+160+5000+1800+12000+13189.12=160 149.12(元) C.销项税额=(1755312+1000000+836550)×16%=574 697.92(元) D.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6%=3200(元) E.应缴纳增值税=574697.92-160149.12+3200=417748.8(元) F.应缴纳的消费税=(1755312+1000000+836550)×20%+(60+50+25)×2000×0.5=721398.8+135000=853372.4(元) G.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17748.8+853372.4)×(5%+3%+2%)=127112.12(元) 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按 A 至 G 的顺序指出该企业自行计算 8 月应缴纳税费的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 8 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企业 8 月的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损失酒精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计算该企业 8 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该企业 8 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8)计算该企业 8 月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