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工作室,但资金暂缺,为此,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王某借款 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哈雷摩托作为抵押担保。5月25日, 王某将20万元交付给张某,但张某却没有如约将摩托车交付给王某,也没有办理任何登记 手续。后工作室需购买电脑,张某便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从李某处购置了 50台电脑, 价值总计15万元,双方约定一方不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货款的,将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同时,张某向李某交付了 1万元的定金。后李某又要求张某提供担保,于是二人在5月29 日订立了质押合同,张某将其哈雷摩托车质押给李某,并于次日将摩托车交付于李某。后来 李某因无法提供如数的电脑而给张某的业务带来影响,导致其损失5万元。在李某占有摩托 车期间,其将摩托车出质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而赵某由于酒后开车,出了交通意外,摩托车 多处损坏。赵某到周某的修理铺进行维修,赵某交付了修理费后要将车取走,但周某却以赵 某之前尚欠其修理费未还而留置了该摩托车。 问题: 1.张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张某与王某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王某的抵押效力如何? 3.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李某的质押效力如何? 4.张某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最多向李某可以主张多大的赔偿责任? 5.赵某由于过错导致摩托车多处受损,张某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其损失? 6.周某能否留置赵某送来维修的摩托车? 7.若本案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有效且有行使的依据,其行使顺序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