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与县医院医疗纠纷案
李婷曾经由于腹部肿瘤手术就医于县医院。在切除肿瘤的手术中,由于需要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附近找到了一个中年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得4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到李婷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后的李婷,在不久的一次职工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她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县医院给她输入的血液。于是,李婷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她的体内,造成了她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她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23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她诉请法院裁判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
1.本案中,原告李婷应当对哪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在李婷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李婷的妈妈出具了证明李婷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言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院对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本案中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如果李婷存在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形,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5.在诉讼中,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致使李婷确实不能收集有关证据,她可以寻求什么途径予以救济?对通过该途径收集的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6.如果县医院以病历丢失为由拒绝向李婷提供病历,从而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那么法院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7.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县医院对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也不能免除李婷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李婷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那么法院要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