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吴某是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其个人原因欠赵某30万元,而赵某欠甲企业30万元,两项债务均已到期且无力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赵某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以其对吴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代位行使吴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D.自行接管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吴某是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其个人原因欠赵某30万元,而赵某欠甲企业30万元,两项债务均已到期且无力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赵某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以其对吴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代位行使吴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D.自行接管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