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等人单位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孟某原为印刷厂工人,后辞职从事个体经营。2007年年底,孟某发现某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英语教材在市场上畅销,遂起意盗印此类图书谋取非法利益。后来,孟某从他人处得知李某当厂长的装订厂能够印刷无委印手续书刊,便联系李某安排工厂工人从事盗版图书的印刷与装订。一年间,二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教材共计22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7 1万余元。随着生意做大,孟某专门成立了甲厂并疏通各方关系开始专营非法印刷,孟某的四弟孟甲及韩某、安某、董某、郑某等人先后投奔到孟某手下,形成团伙从事非法印刷图书活动。
2009年9月21日,孟甲、郑某、董某在歌舞厅唱歌时与同在歌厅的韩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殴斗。事后由孟甲组织人、枪,将韩某等人打伤。经此事后,以孟某为首的原犯罪集团逐步发展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庭审过程中,孟某辩护人张某提出孟某过去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指使王某、张甲等人强奸工厂女工杨某的供述乃刑讯逼供所致。为证明此事,张某在明知孟某罪行存在的情形下,帮助孟某毁灭了相关证据,同时孟某的妻子也多次找到杨某,要杨某把强奸说成通奸,并给了杨某10万元作为改口补偿。杨 某不同意,孟某妻子便一直把杨某留在家中不许离开,警方直到第四天才将杨某解救出。
【问题】
1.对于孟甲在犯罪团伙中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应当如何处罚?
2.甲厂刊印无委托手续书刊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为什么?
3.孟某对孟甲等人在歌舞厅与人发生口角并将人打伤的行为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
4.孟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盗印图书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5.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6.孟某妻子对杨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