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赵某、许某、邢某、魏某5人共同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 程。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5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0万 ;出资形式均为货币;股东应在章程制定后1个月内缴付所有出资款。张某、赵某、许 、邢某4名股东都按时足额纳了出资款,只有魏某仅缴了一半的款项。公司成立后,第一 取得利润45万元(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公司向4名股东分配红利后,也分给了 某相应的红利。但公司第二年经营业绩不佳,严重亏损。公司以全部资产清偿了相关债务 尚拖欠乙公司300万元债务和丙公司200万元债务,乙丙公司多次上门讨债,但均被甲公 以无力偿债为由加以拒绝。两天后,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两 后,公司获得一笔巨额投资,营业开始好转,但股东许某的经济状况却每况愈下,为担保 身的债务,还将股权质押给了债权人王某。后许某无力还债,王某便诉诸人民法院申请强 执行。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了王某,并责令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中的相 记载。公司作了相应变更后,但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个月后,许某与谭某 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将其出资证明书转让给了谭某,谭某在支付了全部股款后便向公司 张股东权利,王某知晓后,与谭某、许某发生了争议。 问题: 1.在甲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乙丙公司应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 益? 2.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3.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4.法院的执行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5.假设法院的执行程序合法,则在许某、谭某和王某的纠纷中,谁最终能够成为甲公 的股东?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