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情简介: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 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 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4.对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