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叶某挪用公款案
叶某,A市交通局副局长,国家在该市B县有一项扶贫修路的项目,叶某利用自己的职权,曾两次挪用该项目资金。 2010年3月23日,叶某挪用3万元用于购买股票,2010年9月6日,叶某又挪用5万元用于走私活动,1个月后叶某归还了2万元。案发后,叶某的妻子翟某找到叶某在法院的朋友高某请求帮助,高某称自己不是该案的经办人,但他可以找该案的主审法官苏某帮忙。翟某遂将12万元送给高某,让高某转交苏某10万元,苏某接受了翟某的10万元钱款,之后翟某又以各种名义多次宴请苏某。苏某在审理叶某案件时尽量为其出罪,在裁判时故意轻判。
【问题】
1.叶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构成何罪?是否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2.叶某归还2万元钱的行为对定罪是否有影响?为什么?
3.如果叶某在案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被抓获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资金的去向,则叶某构成何罪?
4.翟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请说明理由。
6.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