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丁、戊打算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 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1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5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5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5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庚。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给庚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5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