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崔某故意伤害案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裁定延期审理,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法院通知鉴定人谭某出庭接受质证,但谭某因生病住院,未能出庭。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造成自己的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鉴定人谭某因病无法出庭,法院对鉴定意见如何认定?
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法院对李某撤诉的行为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若李某在提起自诉前突遇交通意外身亡,李某的妻子张某可否代为告诉,为什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