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本题目考查筷子生产企业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算 某筷子生产企业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经营情况如下: (1)从林场收购加工木筷的粗树枝一批,支付价款30万元,还从林场收购毛竹一批,支付价款20万元,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于当月全部领用。 (2)进口一台生产检测仪器,关税完税价格60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5%,完税后取得海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 (3)甲企业销售自产描金工艺木筷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下同)55万元;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销售收人10万元;销售竹制描花工艺筷子取得销售收入40万元;销售竹制一次性筷子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 (4)甲企业车辆在经营中支付桥、闸通行费4万元,取得非财政通行费票据。 (其他相关资料: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业务(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2)业务(2)海关代征甲企业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业务(4)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4)甲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5)甲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