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7年10月,公民丙因疾病急需现金,不得已出卖自己的住房,公民甲乘机迫使丙以市价的四分之一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向银行乙借款20万元从事果品销售,银行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甲于是将从丙处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3个月内还款,双方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房屋一套,双方于2008年1月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甲由于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债务,于是,2008年7月,银行乙向法院提出申请,欲拍卖房屋。问: (1)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2)丙在法定期间内是否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对甲、丙之间房屋登记的效力有何影响?为什么? (3)甲、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成立?为什么? (4)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则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为什么? 此时丙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