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抢劫案
1985年5月6日,陈某伙同张某抢劫李某,并造成李某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通缉后,偷渡出境。2007年5月,二人潜逃回国。公安机关在得知消息后将张某抓获,后来,张某协助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2007年6月12日,A市公安局提请A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6月20日A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本案案情复杂,经A市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2007年9月1 8日,A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检察院于2007年1 1月10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虽有立功表现但其罪行严重必须依法严惩,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以犯罪行为已过诉讼期限为由提起上诉。B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B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张某的辩护律师要求陈述意见,法院未安排听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将张某的判决发回A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并核准了陈某的死刑判决。A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阅卷、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后直接作出判决,改判张某为无期徒刑。
【问题】
1.请指出一审开庭前程序的不当之处。
2.第二审法院可否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开庭直接作出判决?
3.请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
5.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张某抢劫罪的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而且该案又不适宜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6.如果张某还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张某抢劫罪的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应如何处理?
7.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