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9年6月3日,红光粮油公司与正东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正东储运公司为红光稂油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正东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单位的存货要求。同年7月8日,红光粮油公司书面通知正东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不足l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正东储运公司接到红光粮油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红光粮油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元。”,红光粮油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协商未果,正东储运公司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请求判令红光粮油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费。 如果该批货物存入仓库,红光粮油公司依法可享有的权利包括( )。
A. 有权提前提取仓储物 B. 有权转让提取仓储物 C. 仓储物发生损毁,有权提出赔偿 D. 有权要求改变合同中约定的存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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