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某大型酒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住宿、餐饮及租赁服务。2019年7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当月取得住宿服务收入210万元,餐饮服务收入为135万元(其中外卖服务收入为25万元)。 (2)将2015年1月购入的本地一栋写字楼经营租赁给一家咨询公司,约定每年收租金100万元,每半年结算一次,当月已收到50万元。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授权境内某餐饮企业使用其字号,当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 (4)将2016年8月购入异地的一处房产经营租赁给甲公司,约定年租金为500万元,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于7月收取,当月A公司收取租金500万元。 (5)将一栋于2015年3月购入的房产抵偿某公司债务,该房产购入发票因保管不善丢失,但A公司保留完整的契税完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税额为80万元(税率为4%),此次抵债金额为5000万元。A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A公司当月采购相关物资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81.5万元。 其他资料:上述款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收入均含税。 要求: (1)计算A公司当月一般计税方法应缴纳的增值税。(不考虑预缴增值税的扣减) (2)根据资料(2),计算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3)根据资料(4),说明A公司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果需要预缴计算应预缴增值税,并说明预缴增值税的税务机关。 (4)根据资料(5),计算A公司抵债房产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