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市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开发一个住宅楼,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10月该住宅楼销售90%,取得销售收入63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剩余10%以每年100万元的租金对外进行出租,租期一年,租金一次性收取,并签订了租赁合同。 (2)签订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900万元,相关税费39万元,取得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及完税证明。 (3)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400万元;向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前期工程费2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100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2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5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3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9%。 (已知:以上收入均为含增值税收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与该项目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为200万元;不考虑土地拆迁补偿费对增值税的影响,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万元。
A.762.98 B.823.67 C.726.96 D.7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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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