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7年4月至9月期间,甲、乙二人(住所地为A市D区)在A市B县C村未依法办理任何手续,非法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吨废酸液发生渗漏。渗漏废酸液对酸洗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又通过排水沟对流经C村的朱家河水体造成污染。后因违法经营该项目被有关机关关停。甲用沙土将25吨废酸液填埋于酸洗池内。经鉴定,甲、乙的行为对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朱家河水体造成污染,案涉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属于危险废物,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68.5万元。2018年5月7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甲、乙消除危险,治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部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则赔偿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的处置费用及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68.5万元。3)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可以在15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B.本案不适用调解 C.法院受理本案后,其他人不能再申请参加诉讼 D.检察院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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