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市甲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018年年初,合伙人王某为了招揽业务向介绍案源者支付高额介绍费;A市财政局接到举报后对甲所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甲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对甲所的处罚,甲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此案,但原、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8年年底,乙公司以王某为其审计财务状况期间,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乙公司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所赔偿其损失120万元;丙公司以王某欠付其个人借款50万元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甲所的部分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 2019年年初,甲所召开合伙人会议以王某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将王某除名,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部分财产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甲所全体合伙人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应当征得甲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在同等条件下,甲所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主张优先购买王某的财产份额 D.甲所的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可以办理削减王某财产份额的结算 E.拟由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王某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的,应当取得甲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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