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内审部门在审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18年度财务报表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质疑: (1)2×18年7月10日,甲公司取得当地财政部门拨款930万元,用于资助甲公司2×18年7月1日开始进行的一项研发项目的前期研究。该研发项目预计周期为两年,预计将发生研究支出1500万元。项目自2×18年7月1日开始启动,至年末累计发生研究支出750万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甲公司对该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30 贷:其他收益 930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50 贷:银行存款 750 借:管理费用 75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50 (2)2×18年8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最近开发的C商品500件,售价(不含增值税)为1000万元。甲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所售C商品交付丁公司,丁公司于收到C商品当日支付全部款项,已取得对C商品的控制权;丁公司有权于收到C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无条件退还C商品,2×18年8月5日,甲公司将500件C商品交付丁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到丁公司支付的款项1130万元。该批C商品的成本为7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于C商品系初次销售,甲公司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贷:库存商品 700 (3)2×18年6月10日,甲公司以1200万元自市场回购本公司普通股1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拟用于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因甲公司的母公司(丁公司)于2×18年1月1日与甲公司高管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甲公司暂未实施本公司的股权激励。根据丁公司与甲公司高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丁公司对甲公司10名高管每人授予100万份丁公司股票期权,授予日每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6元,行权条件为自授予日起,高管人员在甲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至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有2名高管人员离开,预计至可行权日还会有1名高管人员离开。2×18年12月31日每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7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股本 100 资本公积 1100 贷:银行存款 1200 对于丁公司授予甲公司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甲公司未进行会计处理。 (4)2×18年,甲公司尝试通过中间商扩大B商品市场占有率。甲公司与中间商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要求发货,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确定的售价2000元/件对外出售,双方按照实际售出数量定期结算,未售出商品由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就所销售B商品收取提成费150元/件;B商品成本1000元/件,甲公司2×18年共发货1000件,乙公司实际售出800件,甲公司已收到代销清单,但未收到货款。 甲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借:销售费用 15 贷:应收账款 15 (5)2×18年12月10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赊销一件W产品,总价为198万元,在法律上规定的1年质保期外,甲公司额外提供2年的质保期,在此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维修或更换。含1年质保期的W产品单独售价为195万元,W产品延长2年的质保期单独售价为5万元。W产品单位成本为150万元。 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223.7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7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所涉及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资料(1)至(5),逐项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编制更正的会计分录(无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