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上市公司主业从事保健品开发业务,2015年大庆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总额为1.5亿万元,大庆公司现有3家子公司: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王某任大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6年5月20日,大庆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7名董事中只有6名出席会议。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所议主要事项如下:(1)解聘王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另投选魏某为公司总经理;(2)讨论为公司股东甲公司提供3200万元的额度担保,该项决议经其他5名董事投票通过,决议次日起生效;(3)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6年6月,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意见,认为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律规定,坚持认定决议无效,并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在监事会提议下,大庆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1日向公司股东发出通知,通知中列明,本公司将于2016年7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主要讨论:(1)为公司股东甲公司提供3200万元的额度担保;(2)增发3000万股新股;(3)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乙公司(持股10%)于会议召开期间提交临时提案,称其已查明董事长王某存在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转让自己所持公司股份等违反职责行为,请求公司股东大会解聘王某职务,对其提起诉讼追回欠款、赔偿公司损失。临时股东大会未审议股东乙公司的提案。 2016年8月1日,股东乙公司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董事会未答复,股东乙公司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也未答复。股东乙公司于2016年9月17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下半年,C公司因连续3年发生亏损,继续经营困难,公司决议解散。 2.下列有关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会议通知及召开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B.不审议股东乙公司的临时提案不违反法律规定 C.增发新股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D.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E.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