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华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且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于2012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如何走出面临的困境。2012年4月1日,董事长李某向大股东发出召开2012年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大股东(持有股份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亏损问题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会议有90名股东出席。经讨论,大家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小股东黄某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1.本案中,涉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规定,下列各项条件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的有( )。
A.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1/4 B.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3/4 C.监事会提议召开 D.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 E.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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