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800万元专门用于已开工的厂房建设,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3年,并已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2019年1月1日甲公司又向丁银行贷款600万元,年利率为8%,贷款期限为3年。 (2)2019年4月1日和7月1日,甲公司因厂房建设支付工程款的需要分别使用从丁银行取得的贷款200万元和100万元。 (3)2019年12月2日,根据厂房建设需要,甲公司自乙公司采购设备一台,设备不含税价4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款项尚未支付,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2020年1月1日,与丁银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对丁银行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丁银行对该项贷款未计提损失准备,丁银行同意将该笔贷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免除积欠利息30万元,本金减至580万元,年利率降到6%,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时规定,自2020年起,若甲公司当年盈利,则年利率恢复至8%,若当年未盈利,则年利率维持6%,甲公司估计在债务重组后各年均很可能盈利。 (5)2020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其一批产品抵偿所欠乙公司设备的款项,该批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38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实际成本为300万元,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已对该笔货款按6%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 假设甲公司建设的厂房于2019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除此厂房建设外,甲公司无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若甲公司2020年度实际未盈利,但仍预计2021年度、2022年度很可能盈利,则2020年年末甲公司对丁银行的贷款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确认财务费用的金额是( )万元。
A.46.4 B.34.8 C.23.2 D.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