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深圳市的甲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国际运输资质,该公司也是一家经批准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2018年1月经营业务如下: (1)在国内利用大巴车运送旅客,按售票统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55.6万元;从深圳市运送旅客至香港,按售票统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32.5万元。 (2)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8.6万元(含税金额);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5.3万元(含税金额)。 (3)当月将本公司办公楼内电梯广告位出租给乙公司发布广告,取得含税收入6.6万元;另将本公司大巴车车身的广告位出租给丙医院,取得含税收入5.2万元。 (4)该公司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取得含税收入50.2万元,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为22.1万元(含税金额),相关费用为2.8万元(含税金额),支付给境外单位的款项,取得有效的签收单据。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货运汽车3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18.5万元;销售2012年购置的该公司自用的小汽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4.8万元。 (6)该运输公司有一栋闲置办公楼,2018年1月出租给丁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注明:租期1年,前三个月无偿租赁给丁公司,后九个月每个月收取含税租金12万元,共计108万元,且108万元租金于2018年1月2日一次性支付。 (7)将公司一台客运汽车转为职工通勤班车,该车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入账原值32万元,已提折旧12万元,该车评估价格16万元。 (8)购进汽油,取得增值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6万元,90%用于公司运送旅客的车辆,10%用于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辆;购进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特别说明外,上述业务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2)应确认的销项税为( )元。
A.0.79 B.1.05 C.1.15 D.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