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纯碱、粒碱、烧碱、小苏打等产品。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及耗用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2018年该企业已结账。税务师于2019年5月16日受托对该企业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如下情况: (1)经审核该企业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销售原材料给企业投资设立的附属法人企业,2018年度累计取得含税收入1160000元(不考虑2017年成本结转问题),2019年度1月至3月累计取得含税收入232000元(该批原材料账面价值为1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6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160000 借:银行存款 232000 贷:预收账款 82000 原材料 150000 (2)2018年12月5日该企业有一笔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295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借:银行存款 22600 预收账款 4200 贷:管理费用——包装费 26800 后附原始凭证四张:产品出库单(2018年12月5日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取货单各1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取货单的日期均为2018年10月6日;该企业向客户收取产品包装费的收据1张。 税务师进一步审核,发现该企业并没有与客户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也没有签订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企业在2018年10月6日收到款项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 (3)税务师审核“库存商品”账户明细账时,发现该企业在“库存商品”科目下专设了二级科目“非正常损耗”,即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2018年11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贷:库存商品——烧碱 100000 2019年3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要求:假设该企业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各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均为正数,该企业2019年账务处理采用表结法。针对上述各项业务分别指出该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并作出相关账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