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6%。甲公司于2×16年3月31日销售给乙公司产品一批,价款为6 000 000元(含增值税)。至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款项,甲公司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300 000元。2×16年12月3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如下: (1)乙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一批和设备一台抵偿部分债务,产品账面成本为800 000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20 000元,公允价值为1 000 000元,计税价格为1 204 500元。设备账面原价为2 000 000元,已提折旧为500 000元,公允价值为1 558 000元(与计税价格相等)。甲公司收到的产品作为商品入账,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2)甲公司同意免除抵债后剩余债务的20%,并将剩余债务延期至2×18年12月31日偿还,按年利率5%(与实际利率相等)计算利息。但如果乙公司2×17年开始盈利,则2×18年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如果乙公司2×17年没有盈利,则2×18年仍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利息于每年末支付。假定或有支出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3)乙公司2×17年没有盈利。 <1>、编制甲公司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分录。 <2>、编制乙公司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分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