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保技术企业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 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 25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1300万元,营业外收入 240 万元,主营业务成本 600 万元,其他业务成本 460 万元,营业外支出 210 万元,税金及附加 240 万元,销售费用 120 万元,管理费用 130 万元,财务费用 105 万元,投资收益 282 万元,其中来自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收入 100 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对外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两年后合同到期时一次性收取本金和全部利息。2018 年财务部门已将其中 40 万元的利息收入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 (2)2017 年年初签订一项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商标使用期限为 4 年,商标使用费总额为 240万元,合同约定 2018 年底和 2020 年底分别各收取 120 万元。2018 年第一次收取使用费,由于对方资金紧张,实际只收取 60 万元并以此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将购进的三年期国债出售,取得转让收入 117 万元。出售时持有该国债恰满两年,该笔国债的买入价为 100 万元,年利率 5%,合同约定利息国债到期时一次支付(转让时尚未兑付利息)。该公司已将所得 17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4)将 10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转让时的公允价值为 265 万元,全部取得股权对价,相关收益已经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该笔股权的计税基础为 180 万元,该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为 50 万元。此项重组业务已获批且办理了特殊重组备案手续。 (5)对某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撤资取得 85 万元,其中含投资成本 50 万元,含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15 万元。 (6)当年发生广告费支出 480 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广告费扣除限额 65 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 30万元,其中 20 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当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 280 万元,职工福利费 64.7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 5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9 万元。 (7)从事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用支出 200 万元(已实行专账管理)。 (8)当年转让一项账面价值为 300 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收入为 1200 万元,该项转让已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9)该企业当年购置用于研发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价款 6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业务(8)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9)计算该公司 2018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