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空调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 年业务如下: (1 )全年销售空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收入28000万元,销项税额4760万元;全年购进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16000 万元,进项税额2210万元; (2) 5月1日起出租仓库给甲公司,全年不含税租金120万元,企业选择简易计税; (3) 6月20日接受乙企业捐赠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收入”; (4)转让空调专利技术所有权,收入970万元,成本280万元(成本、费用单独核算) ; (5) 8月10日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320万元,进项税额54.4万元,当月使用。税法年限10年(无残值),当年计提折旧37.3万元; (6)空调销售成本19300万元,销售费用5300万元(其中广告费4600万元),管理费用1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76万元,新产品研发费用180万元),财务费用1200万元; (7)工资2500万元,工会经费42万元,职工福利费37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73万元; (8)营业外支出230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山区捐款130万元,环保部门罚款20万元)。 (城建税税率 7%,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税率 25%,不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 计算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环保设备折旧分别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
A.26 B.0. C.26.63 D.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