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1月15日,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乙、丙、丁各以货币20万元作为出资,四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由乙执行A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对其他事项无约定。 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如下事实: (1)2018年2月1日,乙因A企业事务繁忙,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戊担任A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2018年3月10日,B公司欠A企业的30万元到期;丙欠B公司的30万元亦到期(与A企业无关),B公司拟将该债权债务抵销。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乙聘任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B公司能否将该债权债务抵销?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2),若丙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欠B公司的30万元,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