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是深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称A公司)。2018年10月间,A公司开始在上交所购买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的股票,至同年11月15日,已经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85%。次日,A公司再次买进B公司股票3000多万股,持有了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5.5%。当日收市后,A公司即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了持有B公司股票的情况,并通知了B公司,进行了公告。A公司在公告中还称,不排除进一步增持B公司股份,达到控股B公司的目标。 B公司董事会对A公司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合法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并声称将采取反收购措施,包括大量买进本公司股票,抬高其价位,以便大幅提高对B公司的收购成本,使之望而却步。 之后A公司协议购买了C公司50%的股份,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B公司35%的股份)。A公司向B公司除C公司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要约,预定收购期限为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20日,并对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2019年1月10日,A公司公告变更收购要约的条件,B公司预受股东张某于2019年1月15日办理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 公司是否遵守了持股披露原则?并说明理由。 <2>?、B 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并说明理由。 <3>?、之后A公司协议购买了C公司50%的股份,是否构成对B公司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4>?、A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除C公司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5>?、收购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收购要约对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2019年1月10日,A公司公告变更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8>?、B公司股东张某于2019年1月15日办理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